7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
《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对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特别是有关禁止宗教干涉教育,加强双语教育工作,办好寄宿学校,保证学校安全等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兼职等情况,年度业务招待费、培训考察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必须向职工公开。
□法规解读
《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
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入学依据
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不得附加条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
不得分重点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在校内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或者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
学校安全须定期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应当对学校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危房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杂费
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强迫学生转学将受到处罚
学校或教师如有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退学;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
合理规划学校设置,布局中小学校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同时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学校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