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4.为努力提升我省中小学在职教师学历水平,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我省中小学在职教师(须出具所在学校、县<区>教育局的证明和教师资格证),可以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⑴获得设区市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直厅、局系统,省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我省大型企业单位见附件五)。
⑵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⑶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⑸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⑹省政府明确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7个民族乡和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7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⑺老区贫困乡考生(户口、工资关系均在贫困乡所属单位);农业户籍考生。
⑻年满25周岁以上(1983年12月31日前出生)。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累计。
㈥录取新生工作由省高招办统一安排,分批在网上进行。招生学校根据投档名单和录取原则提出录取名单,报省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寄发省高招办统一印制的《新生入学通知书》。
录取的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准考证》和《报考信息核对表》(专升本的新生还须持考生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到招生学校报到。
㈦各成人高校每录取一名新生按65元的标准向省高招办缴纳招生录取费。
㈧成人高校部分招生专业上线考生人数不足,不能单独成班时,可以削减或停止执行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报考该专业并已上录取线的考生,可参加调剂录取。学校在不突破本校招生总计划的前提下,各专业之间的计划可视生源情况自行调整,但办学形式为“函授”、“业余”的招生计划,不可调整为办学形式为“脱产”的招生计划。
